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有什麼依據
一、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有什麼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刪除了“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條款,即刪除了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二、舉證責任倒置的特點
1、提出主張的一方或稱為積極主張的一方就某種事由(過錯或因果關係等問題)不負擔舉證責任。
2、在舉證責任倒置中,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過錯或因果關係等問題)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3、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後果;如果被告對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提出了可靠的證據,那麼原告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4、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三、《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修改
1、刪除“舉證責任倒置”
新《證據規定》最終刪除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規定的法律體系實現了統一。
2、細化“鑑定人”監管等制度
新《證據規定》對鑑定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等制度,在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
3、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的有效性範圍更明確
新《證據規定》詳細列舉了電子數據的範圍,明確規定了電子數據需要提交原件。由於易於修改性、存儲的隱蔽性等特徵,電子數據的形成、存儲方式和位置會影響證據真實性的認定。例如,個人生成並存儲在計算機上的文件容易被修改,而通過電子郵件傳輸的文件,發件人、收件人等多方主體均可下載並相互印證,因此後者的證明力要高於前者。
針對民事糾紛,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新《證據規定》最終刪除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規定的法律體系實現了統一。要是你還對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不太清楚的話,可以來電直接諮詢我們本站的臨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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