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是什麼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把按照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本屬於一方當事人應負的舉證責任,因某種原因而轉移給另一方當事人承擔。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就是反在一般侵權責任中某些應由受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移轉給加害人承擔。
舉證責任倒置,加害人舉證證明的範圍是: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不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亦免除受害人證明加害人過錯的責任。加害人如認為損害的原因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應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加害人證明屬實的,免除加害人的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證明不足的,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實行推定過錯原則,證明加害人無過錯的事實。適用推定過錯原則,是由已知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的事實中,推定加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對此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一舉證責任,轉由加害人承提,其主張自己無過錯,須舉證證明。證明屬實的,確認其無過錯,不構成侵權民事責任;不能證明和證明不足的,確認其有過錯,構成侵權責任。
除上述兩項事實的證明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外,其餘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事實,均仍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加害人並不承擔舉證責任。
二、醫療糾紛中適用的舉證責任倒置的特徵
1、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為法定舉證責任倒置,必須適用,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
2、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為部分反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即過錯和因果關係反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意味着舉證責任完全由醫療機構承擔,作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擔舉證責任了,首先原告應提供其在該醫療機構就診即與就診機構存在醫療關係和原告有損害後果。由於醫療侵權糾紛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所以,在原告提供了上述證據後,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醫療機構身上,就首先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就必須證明自己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錯和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否則醫療機構就要承擔醫療損害賠償的責任。
在醫療事故糾紛中,部分證據由醫療機構保管,如患者的病例、治療方案等,此時如果患者提出要求,舉證責任倒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否則患者的索賠被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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