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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舉證倒置原則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糾紛舉證倒置原則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醫療事故糾紛舉證倒置原則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為法定舉證責任倒置,必須適用,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

2、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為部分反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即過錯和因果關係反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意味着舉證責任完全由醫療機構承擔,作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擔舉證責任了,首先原告應提供其在該醫療機構就診即與就診機構存在醫療關係和原告有損害後果。由於醫療侵權糾紛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所以,在原告提供了上述證據後,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醫療機構身上,就首先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就必須證明自己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錯和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否則醫療機構就要承擔醫療損害賠償的責任。

二、醫療事故糾紛都適用於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嗎?

醫院與患者之間發生的侵權糾紛並不都適用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於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如果醫院與患者之間的糾紛不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則不適用關於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應該按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分配原則。

三、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事實上,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過程中,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適用於舉證倒置原則,但大多數的醫療糾紛,都是患者認為院方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類似於像病歷資料這些都是由醫院保管的,肯定應該由醫院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