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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倒置嗎?

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倒置嗎?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倒置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正好相反,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通常被稱為的“舉證責任倒置”。

1、醫療服務具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在通常情況下,患方不可能具備相應的醫療知識,對醫療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難以瞭解,因此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醫護人員在診療護理中有過失行為。

2、診療護理雖都有病歷記載,但這些病歷都在醫師或醫院的實際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無法接近或獲取。即使衞生部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説明》中,對病歷的保管與查閲作出過規定,對患方也是大為不利的。

3、有些情況下,如患者處於無意識狀態、死亡等情況,對醫療行為有無過失不可能認知,也就更不可能舉證。以上三條理由,最終説明:患者無法窺知醫方控制領域內所發生的事件經過,通常處於無證據狀態,而醫方對於自己領域內所發生的侵權行為,較容易瞭解真相,也更能接近或佔有證據。

二、在醫療損害事故中患者有哪些舉證責任?

1、醫患關係。患者應當舉證在醫療機構接受過治療或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對其實施過診療行為,予以證明雙方之間醫患關係的成立。掛號單、門診手冊、病歷、繳費憑證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2、損害後果。患者應當舉證證明其受到的損害後果,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精神損害。損害後果表現為訴訟請求時通常有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醫療費等有效票據、誤工證明、鑑定意見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由此可見,在醫療事故中,患者舉證方面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其只要能證實醫療損害結果發生即可,醫院要承擔舉證責任,這是所説的舉證責任倒置。如果醫院不能證實自己沒有過錯,則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有時候,患者為明確醫療事故等級可以申請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