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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有什麼規定

特殊侵權行為歸責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是因為,在這些案件中,由於受害人所處的受害地位的侷限性,無法或難以舉證證明。因此,法律規定受害人勿須舉證,由已證明的事實推論該事實成立,從而使受害人處於更為優越的地位,使其合法權益更易於受到法律的保護。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有什麼規定

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把按照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本屬於一方當事人應負的舉證責任,因某種原因而轉移給另一方當事人承擔。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就是反在一般侵權責任中某些應由受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移轉給加害人承擔。

舉證責任倒置,加害人舉證證明的範圍是:

(1)實行推定過錯原則,證明加害人無過錯的事實。適用推定過錯原則,是由已知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的事實中,推定加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對此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一舉證責任,轉由加害人承提,其主張自己無過錯,須舉證證明。證明屬實的,確認其無過錯,不構成侵權民事責任;不能證明和證明不足的,確認其有過錯,構成侵權責任。

(2)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不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亦免除受害人證明加害人過錯的責任。加害人如認為損害的原因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應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加害人證明屬實的,免除加害人的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證明不足的,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具體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過程中,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舉證責任一般由醫療機構承擔,包括要求提交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若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能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相關責任由其承擔。

而若系屬於《民法典》中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範疇,因對於醫療糾紛,適用一般的過錯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才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則上由原告承擔過錯的舉證責任。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醫務人員有違規治療行為或者隱匿、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才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發生舉證責任倒置。

在醫療事故糾紛中,部分證據由醫療機構保管,如患者的病例、治療方案等,此時如果患者提出要求,舉證責任倒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否則患者的索賠被視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