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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糾紛需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

一、發生醫療事故糾紛需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需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户口簿複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複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户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二、醫療事故的證據如何進行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相、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法規中規定的病歷封存原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根據法規的要求,病歷的封存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醫患雙方共同封存和啟封,任何單獨的一方進行封存和啟封均屬無效。

(2)、如果主觀病歷與客觀病歷難以區分時,可以對全部病歷進行封存。

(3)、封存的對象可以是病歷原件,也可以是複印件。

醫療事故的證據是在進行民事訴訟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證據保全或者是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自己進行證據保全的。申請證據保全需要一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