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原告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原告)有哪些?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 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醫療事故的情形: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 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 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五) 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醫療事故的分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四、醫療事故的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綜上所述,除了《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規定的三種情形:違規違章的、隱匿、篡改、銷燬病歷資料等情形的,原告提出主張時無需舉證,還須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主觀過錯、損害行為、損害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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