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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醫療過錯鑑定規定有哪些

 醫療過錯鑑定規定的制度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一定的地區的差異的,每個地方的政策可能會有所不同。那麼,江蘇醫療過錯鑑定規定有哪些呢?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政策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江蘇醫療過錯鑑定規定有哪些

江蘇醫療過錯鑑定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市醫學會組織醫療損害鑑定工作,統一醫療損害鑑定程序,根據《衞生部關於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衞生廳關於醫療損害鑑定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醫療損害鑑定是指對在醫療過程中醫療行為有無過錯、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行為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傷殘等級等作出明確認定的鑑定。

第二章 醫療損害鑑定的委託與受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委託的醫療損害鑑定,除具有法定迴避情形外,醫學會應當受理。

各市醫學會原則上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法院委託的醫療損害案件鑑定工作,對異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託的醫療損害鑑定也應予受理;

省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損害案件重新鑑定,和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部門同意後,全省有重大影響的醫療損害案件的初次鑑定。

第四條 醫學會接受醫療損害鑑定委託時,應當要求委託法院出具《醫療損害鑑定委託書》,填寫《醫療損害鑑定委託登記表》,同時提供與委託鑑定事項相關的已經質證後的鑑定材料。

委託單位需提交以下鑑定材料:

(一)醫患雙方有效證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經治醫生等相關人員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複印件;

(二)患者的門診病歷原件及複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複印件,疾病診治相關的客觀病案資料複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資料等;

(三)委託法院對鑑定資料的質證筆錄和質證意見;

(四)醫患雙方書面陳述材料;

(五)重新鑑定的,需提交市級醫療損害鑑定書複印件。

醫學會應當妥善保管委託法院移交的鑑定材料。鑑定時若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害原物,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的,醫學會應當提前告知委託法院徵求當事人同意。

第五條 醫學會在收到鑑定委託後,應當及時對委託鑑定事項和鑑定材料進行審查。醫學會認為需要調取與醫療損害爭議有關的第三方醫療機構病歷資料、反映患者目前損害後果的相關臨牀檢查資料以及其他相關鑑定材料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法院,由委託法院向雙方當事人和其他相關單位、個人進行調取。委託法院單獨調取有困難需要醫學會派員協助調查取證時,醫學會應當指派專家協助。

醫學會不得自行接受醫患雙方提交的任何證據材料。對於鑑定會後提交的材料,原則上不作為本次鑑定的依據。

第六條 醫學會應當自收到《醫療損害鑑定委託書》後10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並製作《受理通知書》,函告委託法院。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在《不予受理通知書》中説明具體理由。

已經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並作出鑑定結論的案件,當事人又以醫療損害為由申請鑑定的,不予受理。

醫學會已經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案件,當事人就同一事實提出改做醫療損害鑑定的,須經委託法院書面變更委託事項後,繼續鑑定程序。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醫學會不予受理:

(一)鑑定申請不是由醫患當事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委託代理人提起的;

(二)鑑定材料提供不全,影響鑑定的;

(三)鑑定材料有很大爭議,經委託法院質證後當事人仍不配合導致鑑定無法進行的;

(四)已經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並作出鑑定結論又無正當理由再次申請的;

(五)因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是否存在質量缺陷需要鑑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醫療損害鑑定的實施

第八條 鑑定材料提交齊全後,醫學會應當根據診療過程、委託鑑定事項等合理確定學科的設置,並組織醫患雙方當事人對鑑定專家的抽取範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醫學會在備選的鑑定專家庫中隨機確定。

當事人對學科設置有爭議的,醫學會應向委託法院説明學科設置的理由,由委託法院根據相關規定予以確認。

第九條 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分為相關學科常任專家庫和分類學科專家庫,在隨機抽取鑑定組專家時,分別在兩個專家庫中抽取,原則上鑑定組專家在相關學科常任專家庫中抽取產生,當常任專家庫不能滿足學科設置需要時,也可以從相關學科分類專家庫中抽取。

第十條 醫療損害鑑定實行合議制,鑑定組專家人數為三人以上(含三人)單數。涉及傷殘等級和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可以抽取法醫參加鑑定。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專家應當迴避:

(一)是醫療損害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損害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醫療損害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參與過本病例的諮詢、治療、會診及初次鑑定的鑑定專家也應予以迴避。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應當中止組織鑑定,並及時函告委託法院。

(一)當事人對已經質證的鑑定材料真實性仍有異議,醫學會認為確有必要再次確認的;

(二)未按規定繳納鑑定費用的;

(三)未按規定提交其他相關的鑑定材料或檢查結果的;

(四)因當事人的原因導致鑑定程序暫時不能繼續進行的。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應當終止組織鑑定,並及時函告委託法院。

(一)委託法院在醫學會提交醫療損害鑑定書前函告終止鑑定的;

(二)中止情形超過90天未能消除的;

(三)對死因有爭議又未做屍檢,或者缺乏主要鑑定材料,不能做出鑑定結論的;

(四)因當事人的原因導致鑑定不能進行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鑑定不能的情形。

第十四條 醫學會應當在醫療損害鑑定會7日前,將鑑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委託法院和鑑定組專家。

第十五條 醫學會應當提前將鑑定材料送交鑑定組專家,要求鑑定專家認真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爭議要點,根據委託鑑定事項和委託要求,在鑑定會前擬定鑑定提綱,鑑定專家在審閲鑑定材料後認為需要補充取證的,應及時聯繫醫學會。

鑑定專家應當遵守保密的規定,不得私自和醫患雙方當事人接觸,如存在迴避情形的,應及時主動告知醫學會。

第十六條 醫學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召開醫療損害鑑定會,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的,不影響鑑定的進行。醫學會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鑑定會過程和鑑定組專家意見,對爭議要點或鑑定事項未予明確的,應當要求鑑定專家予以明確。

一、鑑定會召開前,醫療損害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審核參會人員身份:

(一)審核醫患雙方當事人身份,要求醫患雙方當事人填寫《醫療損害鑑定會簽到表》,原則上每方人員不得超過3人;

(二)審核鑑定專家身份,要求鑑定專家填寫《醫療損害鑑定會簽到表》,並在常任專家中推選產生專家鑑定組組長;

二、醫療損害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主持:

(一)宣讀鑑定會場紀律;

(二)宣讀委託鑑定事項和鑑定要求;

(三)公佈介紹專家鑑定組成員專業、技術職稱;

(四)介紹醫患雙方當事人身份;

(五)宣佈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鑑定會;

三、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方;

(二)鑑定專家根據需要向醫方雙方提問,提問順序先患方,後醫方;

(三)對患者進行現場體檢;

現場體檢應當進行詳細的記錄,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進行檢查時,要有其監護人在場;對女性作婦科檢查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四)醫患雙方當事人和列席法官退場,鑑定專家根據委託事項和當事人爭議要點進行合議討論,根據半數以上鑑定專家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鑑定組專家在合議記錄上簽名,合議記錄要如實記載鑑定組專家的意見。

第十七條 專家鑑定組組長的職責。

(一)負責按規定程序,主持鑑定會,把握鑑定會進程和節奏,並配合醫學會維護鑑定正常秩序;

(二)鑑定會前就需要向醫患雙方詢問的問題及提問方式大致做出整理和歸納。

(三)堅持公正、公平、客觀、科學的鑑定原則;組織鑑定組認真耐心地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答辯,並根據鑑定的需要向當事人提問,避免和及時制止帶有傾向性、暗示性的提問;

(四)組織鑑定組進行合議時,應當圍繞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違反《侵權責任法》、《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範》、《手術分級管理規範》、《臨牀技術操作規範》和《臨牀診療指南》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規範的過錯、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行為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傷殘等級等關鍵問題展開討論;

(五)認真聽取每位專家的發言表態,尊重鑑定組各位專家,並平等發表個人的意見;

(六)當自己的意見為鑑定組少數意見時,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照多數人的意見組織完成鑑定書並簽發鑑定書文稿;

(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積極配合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成員解答委託法院對鑑定結論的質詢。

第十八條 醫學會一般應當在收到全部鑑定材料之日起45日之內完成鑑定工作,並按照省醫學會統一制定的文書格式,根據專家鑑定組合議確定的鑑定意見出具醫療損害鑑定書,文稿由專家鑑定組組長簽發。

醫療損害鑑定書應當由鑑定專家簽署姓名、專業和職稱,加蓋×××醫學會醫療損害鑑定專用章。

第十九條 醫療損害鑑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主要觀點、理由;

(二)鑑定材料(含現場體檢);

(三)診治概要;

(四)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五)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違反《侵權責任法》、《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範》、《手術分級管理規範》、《臨牀技術操作規範》和《臨牀診療指南》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規範的過錯。具體要做到:分析疾病演變過程、醫療行為過程;是否盡到相應診療義務,分析醫療行為過程與常規規範是否有差異;對該過錯屬於過失或者故意,不予判定;

(六)分析患者疾病演變過程中出現的損害後果及其與醫療過錯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七)患者損害後果及傷殘等級,醫療損害行為致人傷殘的,暫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判定,表述為: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的…功能障礙的傷殘等級為××級;

(八)醫療過錯行為對患者損害後果產生的作用。損害後果涉及多種原因時,應對各種原因在產生損害後果的過程中原因力大小進行分析,同時載明判定的理由和依據。原因力的大小分別表述為直接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輕微因素及無因果關係:

1、直接因素,指患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因素造成。

2、主要因素,指患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因素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同等因素,指醫療過錯因素和其他因素難分主次。

4、次要因素,指醫療過錯因素誘發加重患者損害後果。

5、輕微因素,指患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因素起輕微作用。

6、無因果關係,指患者損害後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九)患者死亡未作屍體解剖,死亡原因不明,影響鑑定組專家判斷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產生的作用時,應當在鑑定書中載明。如果可以做出臨牀判定,應載明“臨牀判定”、“臨牀考慮”或“依據臨牀資料”等。

第四章 鑑定專家庫的管理

第二十條 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分為相關學科常任專家庫和分類學科專家庫。醫學會可以根據鑑定工作的需要,在現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基礎上,聘請一批醫德高尚、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相關專業領域公認的學術權威為常任專家,並單獨建庫。

醫學會在組建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中,應當增加醫院管理專業學科設置。對同時從事管理崗位的臨牀專業專家,可兼報臨牀及醫院管理專業。

第二十一條 醫學會建立鑑定專家動態管理制度,專家庫專業設置和人員不能滿足醫療損害鑑定需要的,應及時進行必要的調整和補充。

第二十二條 醫學會對鑑定專家應當進行定期專題研討培訓和年度考核,每年度對專家庫內的鑑定專家進行評議,對鑑定工作表現出色的鑑定專家給予表彰。

對無正當理由3次以上拒絕參會、經調查發現違反鑑定紀律或其他不勝任鑑定工作的鑑定專家,應當及時調整出鑑定專家庫,並書面函告同級衞生行政部門和其所在工作單位。

第五章 醫療損害鑑定中的協調配合

第二十三條 委託法院的主審法官可以列席鑑定會,並可以就案件有關問題向鑑定組諮詢,但不得就鑑定結論發表個人意見。

第二十四條 鑑定結束後,委託法院需要審核參加鑑定專家的姓名、技術職稱、工作單位、抽取代碼和鑑定會過程等情況的,受託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全部移送委託法院審核。

第二十五條 醫學會完成鑑定後,委託法院書面要求對相關事項進行補充鑑定或説明的,醫學會應當在30日內就委託法院提出的問題作出補充鑑定或説明。

第二十六條 委託法院需要鑑定專家出庭接受質詢的,醫學會應當組織鑑定專家出庭。鑑定專家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委託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相關問題。委託法院應對出庭鑑定專家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第二十七條 委託法院需要調查醫學會的醫療損害鑑定原始鑑定檔案資料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員,出示委託法院介紹信和工作證。

第二十八條 醫療損害鑑定中出現特殊情況的,醫學會應及時與委託法院溝通,妥善處理解決和處理有關問題。並將調解貫穿於醫療損害鑑定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九條 省市醫學會要保持信息暢通,市醫學會醫療損害鑑定工作辦公室要定期收集和整理本轄區內醫療損害鑑定和委託法院審理醫療損害糾紛賠償案件的情況,並上報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鑑定工作辦公室。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鑑定工作辦公室定期分析全省醫療損害鑑定案件和委託法院審理醫療損害糾紛賠償案件的工作情況,組織研討活動,開展鑑定質量考核。醫學會在對鑑定質量進行考核時,應徵求委託法院在庭審採信方面的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指的損害後果包括對疾病治療後的自然轉歸造成的組織器官缺損和功能障礙,也包括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

本細則由江蘇省衞生廳醫政處委託江蘇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鑑定工作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關於江蘇醫療過錯鑑定規定,首先我們要注意,在進行鑑定是時候,一定要找專門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另外,在進行鑑定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和標準進行鑑定,不能隨心所欲的進行鑑定,這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婁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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