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檢醫療過錯鑑定程序內容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屍檢規定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中屍檢由誰提出
法院判決一起醫療糾紛,因醫院未能提供屍檢鑑定,不能完成舉證責任,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那麼,該如何看待醫療糾紛中屍檢舉證責任的歸屬問題呢?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冷凍保存條件的,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目前,在實踐中未屍檢的情況大致有兩種,其一是醫院提出進行屍檢,而死者家屬不同意但又不願簽字表示拒絕,從而導致屍檢工作不能進行。這種情況造成的屍檢不能,不應認定是醫院沒有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其二是患者死亡後,醫院未能及時告知患者家屬有權選擇進行屍檢確定死因,而患方因缺乏相關知識,也沒有提出屍檢要求,這種導致屍檢不能的情況,醫院應負有未盡告知義務的責任。
那麼,對於屍檢不能的舉證責任該歸誰呢?筆者認為,第一,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民事領域的一般侵權案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醫療糾紛的侵權訴訟屬於一般侵權案件,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儘管醫療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患方仍應負有最初提供醫患關係、損害事實、損失多少的舉證責任,只有患方完成這部分舉證責任後,舉證責任才改由醫院承擔,而此時如果醫院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過錯,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理》第十八條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一方承擔責任,應由負有決定權的患方家屬承擔不能舉證損害事實的不利後果。由此可見,醫療糾紛訴訟中,死者家屬不應過分依賴有關“舉證責任倒置” 的規定,而是應當積極配合醫院進行屍檢。
另外,醫院對屍檢負有告知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強制進行屍檢的義務。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死者進行解剖的權利在於其近親屬,而醫院是沒有權利自行對死者的屍體進行解剖的。醫院的法定義務是必須告知死者家屬在對其死因有異議時,可以在48小時內申請進行屍檢。但醫院如果沒有履行這一告知義務,而導致未能屍檢,不能得出死因,無法作出鑑定結論時,醫院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所以,實施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不能簡單地演變成醫療糾紛侵權案件適用於推定過錯原則。具體到屍檢的過程,既然患方對死因有異議,醫院履行了相關的告知義務,那麼對屍體有處理權的近親屬應當配合屍檢的進行,屍檢報告就成為患方應當舉證和提供的原始資料。當醫院履行了相關告知義務,而患方拒絕屍檢,導致死因無法明確,任何部門都不能僅依據病歷就得出醫院是否存在過錯的鑑定結論。
所以,法院對於醫療糾紛中未能屍檢而導致的後果,不能簡單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而是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按照未能屍檢的真正原因,明確醫患雙方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從而作出相應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公正。
通過上述內容的介紹,我們知道了在醫療糾紛中,關於屍檢的相關規定,屍檢必須經過家屬的統一方可進行,屍檢醫療過錯鑑定過程中,屍檢到底該由誰提出來呢,上述內容詳細的解答了這個問題,應該明確醫護人員與病患雙方的意見,才能進行屍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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