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申請技巧有哪些?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申請技巧 有哪些?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申請技巧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背資料。”

侵權責任法專設一章“醫療損害責任”。起草這一章總的指導思想有3個: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保護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還要有利於醫學科學的發展。在這種指導思想下,在醫療損害責任一章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有條件地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侵權責任法》專門在第七章用了十一條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其中,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明確了醫療損害責任是過錯責任,如果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醫療機構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提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通常所説的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如果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不能進行舉證,法院將推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有過錯,實行的是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明確了醫療損害責任是過錯責任,而不是過錯推定責任,因此,舉證責任不再倒置,需要患者一方對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進行舉證。

那麼這樣的規定是否對於患者一方來説不利了呢?事實上正相反,在某種程度上更加有利於患者一方進行維權。為什麼這麼説呢?這是因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條件下,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其證明的方式無非就是提交由醫療機構保存的病歷資料和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至於是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還是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其主動權在於醫療機構,患者一方不能進行干涉,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進行鑑定,將要承擔不利後果。即使是申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這其中還有很多技巧,醫療機構完全可以利用這些技巧,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鑑定要求,從而回避對自己不利的鑑定事項,只要能夠完成證明的目的,法院也無權進行干涉,患者一方更無權干涉,事實上,患者一方是被動的。通過這幾年的司法實踐,醫療機構已經不再懼怕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不再規定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看對於醫療機構有利,實則不然:醫療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仍然需要提供病歷資料,患者一方申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申請鑑定的義務賦予了患者一方,同時對於如何申請鑑定的權利也賦予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這種權利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鑑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對自己不利的鑑定事項。比如:患者一方只提出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進行鑑定,而不對因果關係和責任程度進行鑑定。這樣只要鑑定結論得出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就完成了舉證責任,至於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責任程度則留給法院進行裁量。相應的,由於醫療機構不需要主動申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也就意味着放棄了利用申請鑑定的技巧來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鑑定要求。

所以説,《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表面上看對醫療機構有利實則對患者一方有利,關鍵是是否會利用申請鑑定的技巧。

另外,《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對於未向患者履行説明義務的,不必通過司法鑑定,法院可以直接認定構成侵權責任。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對於屬於這三種情形的,也不必通過司法鑑定,法院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醫療機構欲證明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需提供反證。當然,證明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以及偽造、篡改病歷資料的事實需要患者進行證明。

《侵權責任法》還確定了醫療過錯一種新的認定標準,即: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

因此,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醫療侵權訴訟的舉證要求並不會有大的改變,仍然是:患者一方對接受了醫學診療以及有損害後果進行舉證,此外提出對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進行鑑定,或者對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以及偽造、篡改病歷資料提供證明。如果醫療機構有隱匿、銷燬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行為,則免除了患者一方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證明責任。相應的,醫療機構仍然需要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此外被認定為存在醫療過錯以及因果關係的還要對醫療行為的責任程度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侵權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瞭解,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處於十分不利地位。同時,《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説明》中規定:“對於在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記錄,病員或其親屬無權查閲。”衞生部又為受害人舉證設置了障礙。因此,《侵權責任法》將該條規定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如果醫療不能證明無過錯,就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對“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申請技巧有哪些”這一問題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此可見,當需要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時,我們可以合理地運用一些申請技巧,在遵守法律法規的條件下,最大化地提高申請的成功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