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醫療過錯鑑定的程序有哪些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對初次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往往都在鑑定文書的最後一頁規定當事人可以在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由省級醫學會負責再次組織鑑定工作。這就是第二級醫療事故鑑定。

醫療過錯鑑定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 第三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鑑定工作。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