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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有哪些?

一、北京市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有哪些?

北京市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有哪些?

北京市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有專門司法鑑定機構,除此之外當地的醫學會也是擁有這樣的一種司法鑑定的權利的。

1、北京市醫療器械檢驗所

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北京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3、 北京市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5、 國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大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二、醫療過失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是什麼?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本通則所指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在當代的社會一旦發生醫療過錯行為的話,那麼雙方當事人是需要關於賠償問題進行仔細的協商的,然後需要確定一下醫療工作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夠達成一致的情況,這種情況之下,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或者説是醫學會對此進行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