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醫療過錯責任舉證規定有哪些

一、醫療過錯責任舉證最新規定有哪些

醫療過錯責任舉證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1218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醫療損害一般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本條即規定了例外情形:在本條規定情況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法條變化,將患者有損害,修改為患者在診療獲得中受到損害,強調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患者受到的損害,是診療活動導致的,另外增加醫療機構“遺失”病歷資料,作為推定過錯的情形,將銷燬病歷資料修改為違法銷燬病歷資料,至此遺失、偽造、篡改、違法銷燬病歷共同作為推定過錯的情形之一。

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一方有本條規定情形時,直接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此時其對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即告完成。該條規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是直接認定,不可推翻的過錯推定。

患方主張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初步舉證,應當首先證明醫療合同關係的存在,並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對醫療機構是否違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有關診療規範,應依據1218條和本條,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實踐中通常是需要經由司法鑑定來認定。

醫療機構隱匿、拒絕提供、遺失、偽造、篡改、違法銷燬病歷資料,要解決的是因病歷資料缺失導致無法還原診療過程,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難以認定,由醫療機構對診療過程中相關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在醫療機構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情況下推定其存在醫療過錯,適用此過錯推定的前提是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遺失、偽造、篡改病歷資料行為,而對這一事實,仍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患者承擔相應舉證責任,患者不能舉證證明的,不能適用本條規定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二、醫療過錯責任程度同等是什麼意思

醫療鑑定是雙方責任主體,同等指醫療機構與患者一家一半責任,主要責任是指某一方站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責任,鑑定機構沒有作出明確説明,把球踢給法院裁定,就是説這個糾紛在同等與主次之間,有可能一家一半,有可能一家佔的多是這意思。

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指在導致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中的諸因素中,醫療過失行為所佔比重(醫療過失參與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過錯責任程度同等指的是醫療機構和患者需要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除了同等責任以外,還有完全責任、輕微責任等相關醫療過錯責任。完全責任指的是在醫療人員需要對當事人損傷程度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