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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大小有哪些?

一、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大小的劃分標準

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大小有哪些?

1、醫療事故鑑定的任務是綜合分析醫療過錯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錯行為的責任程度。

2、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①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②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③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④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3、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突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如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4、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

5、此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説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二、醫療過錯鑑定的解讀

1、如果醫療機構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無須通過鑑定就可以認定其行為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如果醫療機構沒有上述情形,不經過鑑定不能確定醫療機構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此時沒有鑑定意見,根據已有證據,法院不能直接認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以及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就應當要求患者參加鑑定,並向其釋明拒絕鑑定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

3、如果患者本身不配合導致鑑定無法實施,而法院根據其他證據,無法對案件事實,即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作出判斷時,就可以判決由拒絕配合鑑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大小程度不同,賠償的損失也不同。為降低醫療過錯的發生率,我們每個人在外就醫的時候,要與醫務人員實時溝通,病情的敍述要通順完整,對醫生的診斷和處方有異議要及時提出,並逐一核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襄陽律師。

標籤:醫療 過錯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