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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鑑定標準有哪些

一、法律依據

醫療過錯鑑定標準有哪些

1、《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

2、《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二、醫療過錯的鑑定原則及其標準

鑑定原則具有雙重作用,既是鑑定中評定醫療過失存在的依據,又是醫院免責的合理事由。因此專家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應遵循的鑑定原則主要有醫療水平原則、病情緊急性原則和醫學技術有限性原則。

1、醫療水平原則

設定醫療水平原則,是要求參加鑑定的專家應從國情出發,充分考慮各地區、各級醫院的客觀情況和現時的技術水準。該原則一般又分以下三個細則,即醫院等級與 專科技術相結合原則、醫療當時水平原則和醫療地域性原則。其涉及的問題是對醫院或醫務人員履行轉醫義務的評價。

2、病情緊急性原則

由於病情危重,醫師在緊急狀態下能夠達到的注意程度與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質的區別。病情緊急性原則相對其他原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是鑑定時的首選 原則。醫師以保證患者生命權為最主要目的時,有時即使出現差錯,也應考慮免責。

3、醫學技術有限性原則

該原則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1)醫師裁量權原則。

由於現代醫學還處於經驗醫學階段,在醫療活動中有許多不確定性問題和尚未解決的問題,那麼就應該允許醫師依據某種學説、理論或自己的經驗,在臨牀治療時, 對採用的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判斷醫師是否有過失時,一定要充分考慮醫師的裁量權。忽視和限制醫師的自由裁量權,可能會影響醫學發展。需要 注意的是,醫師使用裁量權時必須兼顧患者知情權和同意權。

(2)醫療嘗試原則。

主要是指對罕見疾病或已知疾病的未知領域進行以挽救生命為目的的醫療嘗試和試驗性治療。

三、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程序

1、醫療過錯鑑定的申請

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過錯鑑定,但是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由於醫療機構有過錯時,才承擔與過錯程序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舉證責任由患方來承擔。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如果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過錯鑑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請。

2、鑑定材料的質證

患方提出醫療過錯鑑定後,要向法院提交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鑑定材料;醫療機構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無過錯。材料提交法院後,法院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雙方來質證。質證時,雙方主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表示有無異議,至於其證明力無需辯論。

3、鑑定機構的選擇

法院將材料移交技術科後,技術科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醫患雙方共同挑選一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如果醫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抽籤、搖號的方式來決定鑑定機構。

4、鑑定前的聽證

法院技術科選定鑑定機構後,會將鑑定材料移送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接到鑑定材料後通過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鑑定機構決定受理後,在鑑定前會組織醫患雙方聽證會,由醫患雙方提交材料陳述各自意見。

5、鑑定材料的補充

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如果認為雙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遺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要的補充材料。法院會通知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補充材料,然後經質證後的材料移交技術科,由技術科移送鑑定機構。

6、鑑定結果的出具

鑑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鑑定,然後出具司法鑑定書載明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參與度。

四、進行司法鑑定應注意的問題

1、送交的鑑定材料必須真實、完整;

2、精心準備鑑定陳述材料;

3、客觀、冷靜地回答專家的提問;

4、配合專家的檢查。

綜上所述,關於醫療過錯鑑定標準,我們要注意,首先,我們遞交的鑑定材料必須真實、完整,另外,我們要依次經過醫療過錯鑑定的申請、鑑定材料的質證、鑑定機構的選擇以及鑑定結果的出具這幾個步驟完成鑑定,在鑑定的過程中,是可以對鑑定材料進行補充的。

標籤:醫療 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