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鑑定時間有哪些限制
在對醫療事故糾紛進行處理的時候,要先確定清楚實際的過錯情況是怎樣的,這對事故的處理才會有所幫助,而之後也才能清楚的知道當事人應該對此次事故承擔怎樣的責任。而對醫療過錯進行鑑定,也有時間上面的限制。那究竟醫療過錯鑑定時間有哪些限制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誒你解答疑惑吧。
根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等法律法規知,醫療過錯鑑定是有時間限制的。
其中《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包括一般情況下醫療過錯鑑定時限、進行屍檢的醫療過錯鑑定時限以及再次請求過錯鑑定時限。
1、一般情況下醫療過錯鑑定的時效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第三十八條規定:“有患者死亡,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自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第三十九條規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2、進行屍檢時的過錯鑑定期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若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3、再次申請醫療過錯技術鑑定的期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
看完了上文的介紹之後,大家應該知道醫療過錯鑑定時間有哪些限制了吧,在一般情況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的,此時要求的時間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當然如果造成了患者一方的死亡,需要進行屍檢的話,由於情況不同那麼在鑑定時間上面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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