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發生醫患糾紛如何維權?
一、醫療糾紛患方的維權途徑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有三條解決途徑可供選擇:
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二是當事人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處理都經歷了雙方協商這一程序。應該説,這也是最經濟、最便捷的一條解決途徑,然而,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協商不一定能達成共識,甚至可能久拖不決。對此,患者方須特別引起注意,因為醫療侵權訴訟的時效以及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時效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算。因此,當協商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及時採取第2或第3條途徑解決。由於患者方普遍對衞生行政部門立場的質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於今年4月1日起實行,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使一直以來實際存在着的人民法院受理醫療侵權訴訟以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作為前置程序的規定失去了存在的依據,醫療侵權賠償起訴難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因此,今年以來,因醫療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比例大幅度增加,第3條途徑成為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途徑。
二、醫療糾紛患方維權的注意事項
1、妥善保管門診病歷,及時複印和封存住院病歷並視情封存實物
無論是訴訟過程還是鑑定過程,都依賴於證據來支撐自己的觀點,醫療糾紛的證據就是原始的病歷及相關的實物。如果由於自己保管不善而造成門診病歷丟失,就無法證明患者與醫療機構存在醫療服務關係,也無法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過程,這樣的責任自然由患方自行承擔。
患者在患病住院治療過程中,一旦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爭議,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醫院爭吵,而是馬上要求複印和封存住院病歷。因為病歷在醫療糾紛中往往起到其他證據不能起到的證明作用,是醫療糾紛案件的核心證據,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而不得不訴訟到法院時,法院往往也是根據病歷資料進行審理,除非有證據足以證明醫院提供的病歷資料已被篡改或者是偽造的。否則,即使醫療機構的確存在過錯,也有許多證人能為患者作證,如果醫院最後拿出來的病歷資料是沒有差錯的,那麼,患者一般都將會敗訴。
患者有權複印的住院病歷包括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客觀病歷。
患者及家屬如果不清楚如何複印和封存病歷,可以請醫療糾紛專業律師來幫助你。在封存病歷時,病歷封存袋上一定要密封好,並在每一個接口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以防醫院私自開封篡改。如果醫院拒絕複印和封存,患者應馬上提請當地的衞生主管部門(衞生局)去封存。
懷疑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人身損害後果時,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對輸液器、注射器、殘存的藥液、血液、藥物以及服藥使用的器皿等現場實物進行封存。
2、向專業人員諮詢
患者取得病歷等資料後,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審查,必要時可以向醫療專家、法律專家諮詢,以大致明確醫療機構對患者的損害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醫療糾紛涉及大量的醫療衞生法律、法規且橫跨醫學與法學兩大專業領域,從而體現出其高度的複雜性,在醫學飛速發展,學科分類愈來愈精細的今天,涉及大量專業法律問題的醫療糾紛應當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進行處理。
在研究審查病歷時,首先應審查該病歷的真實性,是否存在虛假成份,是否存在塗改的情況,如果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病歷虛假,一般不要輕易否定病歷的真實性。如果病歷存在塗改,只要對醫療過錯和因果關係沒有實質性的影響,一般也不要輕易否定該病歷。
在自己對病歷進行了初步研究後,接下來是找相關科室的醫療專家進行諮詢,看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同時最好再找醫療糾紛專業律師進行諮詢,看醫療機構的診斷是否明確,治療是否符合常規,在治療中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並且是否因為這些過錯造成患者的損害結果。經過諮詢後,得出意見是可能為醫療事故,那麼患者就可以採取下一步措施。
3、選擇合適的處理糾紛方式
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目前有三種解決的方式,即: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
1、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程序簡單,處理起來速度快,而且一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的賠償也會非常迅速。但醫療機構一般不會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有問題,即使有問題,也會千方百計推脱自己的責任,患者往往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患者決定採取這種方式解決糾紛,患者在簽字前一定要對相關的問題考慮清楚,對於索賠的範圍和數額計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賠權益因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夠諮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因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儘管會保護其訴權,但如果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法院通常會認定協議有效而駁回患者的訴訟請求。
2、行政調解。協商解決儘管簡便快捷,但很難達成一致意見,而司法訴訟,一是時間太長,二是訴訟成本要高一些,但是行政調解,一來可以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二來可以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所以有的時候,發生醫療糾紛,選擇行政調解要好一些。因衞生行政部門並無權直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因此,把醫療爭議提交衞生行政部門以後,他同樣要提交醫療鑑定委員會鑑定後才能認定,且一旦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行政調解仍有它的侷限性。
3、司法訴訟。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最大的好處是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提,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只需提供在醫療機構就診的證明及身體受到損害的證明即可,對於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患者應根據上述解決糾紛的特點,果斷選擇較適合的解決糾紛方式,以免在不必要的問題上延誤時間,造成被動。
4、不可盲目依賴舉證責任倒置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權利主張由否定其主張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實構成要件的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形式。《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關於“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明確醫療機構應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1、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2、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但是,並不是説在醫療糾紛中,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患者應該就是否在該醫院就醫治療、有無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存在哪些損失、損失多少等承擔舉證責任,只有在患方舉證證明上述事實確實存在的前提下,醫方的“舉證責任倒置”才具有實質意義。尤其是對於死亡的患者,應及時進行屍體檢驗,查明死亡原因,如果患者家屬拒絕屍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不利的後果應由患者承擔。
因此,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只是部分倒置,即醫療機構僅就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患者及其家屬作為醫療責任事故的受害者,有權追究醫方的責任,而具體的維權辦法大家可根據上文發生醫患糾紛如何維權的介紹來進行。在此小編要提醒的是,醫患糾紛的訴訟屬於較專業化的訴訟案件,為了能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最好聘請專業律師代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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