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賠償超過兩萬能否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
在醫療保健事業逐漸發展壯大的今天,醫患之間的關係也愈趨緊張。醫患糾紛發生後的賠償事項就不得不提上台面,成為法律體系中一個必然的項目。那麼醫患糾紛賠償的限制是多少,醫患糾紛賠償超過兩萬能否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呢?
一、醫患糾紛賠償超過兩萬,雙方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醫患糾紛《辦法(草案)》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要求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調委會申請調解處理,醫患雙方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據悉,《辦法(草案)》首先強化了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規定“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協調機制”,同時規定“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為增加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權威性,《辦法(草案)》要求調解委員會建立由醫學、藥學和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庫,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專業諮詢。《辦法(草案)》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要求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調委會申請調解處理,醫患雙方不得自行協商處理。據介紹,這將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作用,將糾紛仲裁引至院外,使相關理賠更具客觀性。
此外,對於“醫鬧”以及賠償的具體操作,《辦法(草案)》還規定,對於在醫療機構擺設靈堂、花圈、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等行為,醫療機構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在接到醫療糾紛治安警情後將立即予以處理。
二、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
《暫行辦法》界定了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與患方之間因為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引發的爭議,並適用於全市範圍內醫療機構與患方形成的各類醫療糾紛的調解處置。
《暫行辦法》中還明確了包括綜治、衞生、司法、公安、財政和信訪部門在內,參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的各相關部門的職責。規定了寶雞市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明確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具體承擔的工作職責、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原則,以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調解醫療糾紛應當遵循的相應程序。《暫行辦法》特別指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
據市衞生局工作人員介紹,醫患糾紛人民調解機構將獨立於醫患雙方、衞生部門、司法部門之外,站在第三方立場,具有公平、公正性,且在雙方自願申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的情況下籤訂的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醫患糾紛賠償超過兩萬是否能由雙方自行協商?上面已經為您做了詳細解答。醫患糾紛賠償數目是有一定的的標準和限制的,涉及到較大的賠償,調解的時候耿晟必須要在第三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調解。不能盲目的私下解決,這並不符合我國的法律程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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