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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偷税漏税中小企業會有税務責任嗎?

一、不偷税漏税中小企業會有税務責任嗎?

不偷税漏税中小企業會有税務責任嗎?

不會;税務部門不會對所有企業的交税情況每一次都去檢查,因為這樣做的成本太高,得不償失。所以,税務部門總是隨機地對企業的交税情況進行檢查。

企業也是隨機地在交税與偷漏税之間進行選擇。税收部門與企業間進行的是混合戰略博弈。因為如果企業總是交税,税務部門就最好不檢查;但給定不檢查,企業就會偷漏税。所以,兩者只有在隨機地檢查與不檢查,企業隨機地在偷漏税與交税之間選擇,才會達成均衡。

二、偷税與漏税的主要區別有三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偷税是出於故意,而漏税是過失行為。偷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税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漏税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偷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偷税是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漏税與偷税的轉化。漏税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為偷税。

3、法律後果不同。偷税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税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只須補繳税款並交納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第52條第2款也規定:“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末繳或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延長到五年。”其中的“失誤”包含了無意造成的未繳或少繳税款的種種情況,實質上就是漏税。

三、按照新《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偷税漏税一般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而逃避税務,對於這種情形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如果企業都可以做到不偷税漏税的,那麼在税務方面就不會有任何的糾紛,所以,公民合理的繳納就是為了可以讓國家的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