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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該如何處理?

醫療機構要是與患者有爭執不下的事情,那麼這便可以稱為醫療糾紛,其中又具體分為了醫療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糾紛。對於患者來講,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該如何來處理呢?現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相應的瞭解。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該如何處理?

(一)及時複印病歷

病歷在醫療糾紛中往往起到其他證據不能起到的證明作用,這一點在醫療事故鑑定和醫療糾紛訴訟中是相通的。

複製病歷最常用的方式是複印,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患者近親屬)並可以要求醫院在複印件上加蓋印章。及時複印病歷能夠很大程度固定重要的醫療原始記錄,避免篡改和不必要的疑慮。在複製病歷上遇到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等突出問題可以尋求衞生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幫助。但應避免搶奪病歷資料。

此外,患方還要注意對一些重要的病例記錄(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對醫療費單據等注意保存。

(二)選擇解決糾紛的總路線

患方取得病歷等資料後,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時可以向醫療專家、法律專家諮詢,以大致明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以及醫方有無過錯責任。

患方認為醫方應承擔責任而與醫方有分歧的,目前有三個解決糾紛的基本途徑:與醫方協商解決並簽定協議、申請衞生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和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與醫方協商解決並簽定協議。

由於目前醫療機構主要為國有事業單位,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在經醫療事故鑑定之前和鑑定不屬於事故的情況下,並沒有賠償的具體權限,醫患分歧達成一致的情況主要限於經過鑑定屬於醫療事故。

2、申請衞生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患者死亡和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7日內移送地市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理。衞生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依據為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條的規定。其中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死亡補償費的賠償。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提。患方的舉證責任集中於損害後果(傷殘等級、死亡等)和醫療關係(病歷、醫療費單據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在訴訟中,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只是訴訟證據的一種,必須經過質證,且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詢,才可能作為有效證據和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其中,對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支持患方關於死亡補償費的賠償請求。

明確上述解決途徑的特點後,患方應果斷選擇較適合的途徑,以免在不必要的問題上延誤時間,造成被動。

(三)不要對醫療事故鑑定寄予過多期望

鑑於前述特點,加之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患方對醫療事故鑑定可能出現的結論應有客觀認識。對經鑑定不屬於事故或者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患方有理由認為醫方有過錯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不必要在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上過多糾纏,應及時諮詢專業律師,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可能陷於對患方更加被動的訴訟局面。

在解決醫療糾紛的時候,患者一定要注意證據的蒐集與保存,這樣才有可能在解決糾紛的同時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標籤:醫療糾紛 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