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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認定標準哪些,如何認定醫患糾紛

醫患糾紛主要是產生於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往往是因為診療護理服務而產生的爭執,需要注意醫患糾紛並不等於我們常説的醫療事故。實踐中對醫患糾紛的認定一直是比較難的,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吧。

醫患糾紛認定標準哪些,如何認定醫患糾紛

(一)主體限於醫患雙方。

醫患糾紛的主體限於醫患雙方,與其他方的糾紛即使有醫療服務的內容也不屬於醫患糾紛。例如,患者認為衞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的處理存在問題,而產生的爭議,這種爭議屬於醫療糾紛中的醫療行政糾紛,而非醫患糾紛。

醫患糾紛這一概念中的醫,是一個廣義詞,不僅指醫生,而且指醫方,包括醫療單位及其醫護人員。醫療單位包括醫院、衞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衞生所、急救站(中心)、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等等,經依法登記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習慣上,人們把醫療單位都統稱為醫院。醫護人員包括在醫療機構工作的管理者、醫師、護士等從業人員、一般情況下,醫患糾紛雖然因醫護人員的行為引起,但成為醫患糾紛的一方主體主要仍是醫療單位。

醫患糾紛這一概念中的患也是個廣義詞,一般情況下患是指患者,不僅是指患病者,還包括所有接受診療護理服務的人。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對患者稱為病員,但接受診療護理服務的人並非確有病,無病時體檢並不奇怪,所以將接受診療護理服務之人都稱為有病之人顯然不妥,而從實踐中看,也已過時。新的《條例》採用了患者這一稱謂。另外,在特殊情況下,非患者亦可成醫患糾紛的主體,例如病人死亡,其利害關係人也可取代死者成為醫患糾紛的主體。

(二)客體為人身權和財產權。

醫患糾紛的客體主要是醫患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人身權和財產權。醫患糾紛不同於一般民事糾紛的特點在於,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首先是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權利,而醫患關係的主體對客體的期盼是一致的,雙方都希望延長患者的生命,防止健康受到損害。實踐中,醫護人員的錯誤操作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權的受損是導致醫患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醫患關係的客體還包括財產權,免費診療護理已隨着計劃經濟體制的消失而逐步被有償服務所取代。醫方提供診療護理服務,患方依價付款已被社會所接受,一旦服務存在瑕疵,患方便認為物非所值,支付費用便有了異議。還有的患方享受了服務之後,拒絕或拖欠醫療費用,引發糾紛勢在必然。患者這種行為直接的侵犯了醫方的財產權,由此,醫方有權主張自己的財產權益,產生糾紛也是順理成章。

(三)內容圍繞診療護理服務關係的爭執而展開。

從內容上,判斷是否屬於醫患糾紛,關鍵在於雙方爭議的事由是否因診療護理服務所引起。例如神醫行醫,造成不良結果發生的,此是神醫決不是醫,從而不構成醫患糾紛,而是刑法所制裁的非法行醫罪。診療護理服務是一個較大的範圍,就每個具體的醫患關係來説,都有各個環節,無論哪個環節,無論醫生、護士,所提供的服務都是整個診療護理服務過程的一部分。這些環節呈鏈條狀形成一個系統工程,患者是這一服務工程的中心。另外,隨着近年來,藥品市場的競爭發展、藥品的採購、自行配製、保管、使用過程也成為診療護理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醫患糾紛的產生不都是從患者引發的。

因醫患糾紛的客體除了生命健康權外,還有財產權的內容。使得常見的糾紛由患方因認為其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而提起,發展到醫院可能因醫療費用拖欠而主動出擊。

但願可以幫助各位解開疑惑。實踐中,針對醫患糾紛的處理可以自行協商、行政解決以及司法裁決。但當事人在遇到相關糾紛的時候一定要能夠保持冷靜,不要有衝動的行為。

標籤:糾紛 醫患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