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運動受傷學校不擔責該如何維權
1、如果孩子在校受傷屬於以上學校該擔責的情況學校拒絕承擔責任,或者遭遇校園暴力等情況,家長應該第一時間報警處理,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一方面,警方的介入會起到一定的公平性,保護受侵害的孩子;另一方面警方的調查取證過程可以固定證據,家長可以將報警記錄、出警記錄、審查訊問筆錄等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
2、如果學校有侵權行為,可以向當地的教育部門、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投訴學校;還可以撥打當地投訴電話,向教育局反映情況。以及寫信舉報,或者登錄當地教育局的官網,進行網上投訴。
我國《侵權責任法》將未成年人區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結合加害人的因素,對學校的責任承擔作出不同規定,就責任的區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將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作為是否承擔責任的標準,並對其實行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説如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能證明自己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即推定學校有過錯並應承擔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針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該條文的規定體現了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原則是以存在過錯為前提。(過錯責任原則)
3、針對未成年人在學校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問題;《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學校承擔的是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責任,關於此種情形學校是否盡到管理職責的舉證責任,從法律體系內部評價一致性的角度看,仍然應當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區別對待,即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場合,學校承擔已儘管理職責的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場合,學校未盡管理職責的舉證責任應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來承擔。(補充責任原則)
4、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公平責任原則規定;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是依照法律規定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加害人的損害、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適當補償。(公平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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