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患者沒有證據如何維權?
1:複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病歷資料包括兩部分,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的客觀性病歷資料和第16條規定的主觀性病歷資料,對客觀性病歷資料,患方可以要求複印,對主觀性病歷資料,患方雖不能要求複印,但可以要求封存。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院方爭吵,而是馬上要求複印封存病歷,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如果不及時複印封存病歷資料,一來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歷的可能,二來即便院方未篡改病歷,患方也可能產生懷疑,不管是哪種情況,都不利於患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就像本案中的朱某一樣,最終敗訴公堂。
2:行政調解司法救濟可選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據此可知,除自行協商外,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途徑有二:請求行政調解或尋求司法救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的一種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的機制,當事人先選擇行政調解,有助於快速地解決糾紛獲得賠償,當然,若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反悔,再行提起訴訟,也可能反而拖延賠償糾紛的處理速度。先行申請行政調解或者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選擇。某甲父母經行政調解,與醫院達成協議並獲得賠償的作法,值得借鑑。
3: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莫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據此規定,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醫療機構不能盡到前述證明責任,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醫療機構要盡到前述舉證責任,只能選擇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那麼受害方就需要及時的收集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權益,如果沒有的話,那麼也是可以向衞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是利用訴訟的方式解決,對於醫療事故糾紛一般都是由院方來進行舉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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