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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管轄地是怎麼規定的?

一、醫療事故糾紛管轄地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糾紛管轄地是怎麼規定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對公民提起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醫療事故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在立案起訴的過程中,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是應當首先由原告方預先交納訴訟費的。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費由敗訴的一方承擔,所以,原告方在繳納訴訟費時是預先繳納,待判決下來後,由法院區分責任,分擔訴訟費的比例,再行確定訴訟費。對於原告方來説,實際上就是原告“多退少補”的過程,如果勝訴,訴訟費予以退還;如果完全敗訴,不再繳納;如果是部分責任,則按照“責任比例”分別由原告、被告雙方分擔。

三、醫療事故糾紛如何起訴

向法院起訴是醫療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尋求的最後一道保障線,也是最有效力的解決糾紛方式。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第一,起訴要注意訴訟時效制度。向法院訴訟,有時效制度,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合法的權益最終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普通時效為兩年,但醫療事故屬於身體受到傷害所需的賠償,訴訟時效只有一年,從確定為醫療事故之日起算起。當事人千萬不要在協商、調解和等待中,超過訴訟時效。

第二,起訴要有合適的原告和被告。原告一般是患者本人,如果死亡的,一般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而被告一般是指醫院,主治醫生是代表醫院的職務行為,一般不能作為醫療糾紛案件的被告。

第三,要有合理的賠償請求。賠償的數額應根據法律確定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如果超過合理的範圍,漫天要價,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還要承擔額外的訴訟費用。

第四,要有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最主要的是鑑定結論,如果沒有鑑定結論,要提供或申請法院調取有關病歷資料,並可申請法院進行鑑定。

第五,尊重法院的審理程序和秩序。醫患雙方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通過上訴程序予以解決。

我國的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管轄法院的原則一般是“原告就被告”,所以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進行一審,若是上訴案件則由該基層法院的上級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