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法院管轄權是怎麼規定的?
一、醫療事故糾紛法院管轄權是怎麼規定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對公民提起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醫療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醫療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出了醫療事故,先要看看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也就是這個事故的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那麼在處理起來就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沒有什麼過錯是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在有過錯的前提下,受害人覺得加害人有一定的過錯,那麼就要舉出相應的證據表明加害人是主觀意識上有錯誤的,因為這個加害人的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賠償責任的範圍。
如果在醫療事故中,致使人員損害,但是不能證明自己到底有沒有過錯,那麼就要先推定是有過錯的,還要承擔侵權責任,這也就是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如果事故發生以後,不能因為這個人主觀有沒有過錯而把責任都推給他,只要他的行為或者他所管理的人或者事物直接或者間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那麼他就應該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這個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於一些特別規定的場合,比如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使人受到損害等等。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糾紛法院管轄權一般都是由所管轄地區的基礎法院、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進行管理的,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能會到不同的法院去進行上訴,調節雙方矛盾,為受害者得到有效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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