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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法院

怎麼確定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法院

最近幾年,我國國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的的提高,而很多人在遇到糾紛的時候,往往也是會選擇通過訴訟方式來處理的。在此之前就需要先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才行。那實踐中該怎麼確定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法院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麼確定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法院

主要是對類似以上房屋租賃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下簡稱“民訴法”)所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還是特殊地域管轄,認識不盡一致。大體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按照“民訴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只有執行特殊地域管轄有困難的,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涉及房屋租賃關係的訴訟,從兩便原則考慮,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否則,如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對於房屋座落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糾紛,不便於受訴法院查明案情和判決後的執行。但持這種意見的同志,對適用具體條款又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應適用民訴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轄。理由是,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均屬於合同糾紛,因為這類糾紛產生的根據是雙方實際存在的租賃合同;民訴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合同糾紛”並未指明只限於經濟合同,自然,這類民事合同也應適用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有的則認為應適用民訴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理由是這類糾紛雖不涉及不動產產權的確認或變更,但它涉及到了產權人對不動產使用方式的變更和承租人有無使用權的問題,也屬於“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審判實踐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理由是,民訴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指的是經濟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為民事合同範圍較廣,顯然房屋租賃糾紛不能按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民訴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指的是不動產產權,房屋租賃糾紛,實質上是合同履行中的爭議,不涉及不動產的產權問題,所以,也不能適用對不動產的專屬管轄規定。我們的意見,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二、房屋租賃糾紛如何舉證

1、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或協議,口頭租賃協議應提供無利害關係人的證人證言。

2、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義務的情況。

通常有這些內容需要注意:

(1)承租人欠租的,應提供欠租時間、金額、承租人所在單位對房租補貼情況等證明材料。(2)承租人私自拆改房屋的證明材料。

(3)承租人擅自轉租、轉借或空閒房屋的證明材料。

(4)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的證明材料。

(5)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而損害公共利益的證明材料。

(6)出租人強攆承租人騰房時有無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害等證明材料。

就民事糾紛來看,如果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解決的話,那確定管轄法院就是第一步。具體針對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一般是適用地域管轄原則,即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