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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糾紛的案件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保險糾紛的案件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保險糾紛的案件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保險糾紛的案件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具體理由如下: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保險合同糾紛的主體都有誰

(一)當事人

1、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與投保人訂立合同,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人。是專指保險公司。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除必須取得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授予的資格外,還必須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2、投保人,又稱要保人、保單持有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應具備下列兩個要件:

(1)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當事人應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對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須有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係。投保人對於保險標的如不具有利害關係,訂立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在再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必須由原保險人充當。

(二)關係人

1、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或事件在其財產或在其身體上發生而受到損失時享有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或給付的人。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社會組織,但須具備下列條件:

(1)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的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將遭受損害。但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形式是不盡相同的。在財產保險中,因保險事故直接遭受損失的是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則因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在人身保險中,因保險事故直接遭受損害的是保險人本人的身體、生命或健康。

(2)被保險人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由於保險合同可以為他人的利益而訂立,因而投保人沒有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只有請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權利。

2、受益人,又稱保險金領受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受益人的要件為:

(1)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所指定的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受益人。

(2)受益人是獨立地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不負交付保費的義務,也不必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險費。

(3)受益人的賠償請求權並非自保險合同生效時開始,而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才產生。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受益人的賠償請求權只是一種期待權。受益人的受益權是直接根據保險合同產生的,可因下列原因消滅:

①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破產或解散;

②受益人放棄受益權;

③受益人有故意危害被保險人生命安全的行為其受益權依法取消。

在保險合同期間,受益人可以變更,但必須經被保險人的同意。受益人的變更無需保險人的同意,但應當將受益人的變更事宜及時通知保險人,否則變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不得對抗保險人。

3、保單所有人。指擁有保單各項權利的人,他可以與投保人、收益人為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人。如: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一般來説,被保險人與保單所有人為同一人的情況比較普遍。

(三)輔助人

1、保險代理人。即保險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報酬,並在規定範圍內,以保險人名義代理經營保險業務的人。保險代理是一種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現在:

①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在法律上視為一人;

②保險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為保險人所知的;

③保險代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但須經國家主管機關核准具有代理人資格。

2、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收取勞務報酬的人。保險經紀人的勞務報酬由保險公司按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支付。

一般的民事糾紛發生之後,糾紛當事人都可以選擇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保險糾紛發生之後也適用此項規定。在糾紛實際發生之後,投保人、或者保險公司,也可以選擇向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