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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保管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保管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1、保管合同糾紛的管轄,.目前法律沒有特殊規定,適用關於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保管物為不動產時,應適用關於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精。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保管合同糾紛管轄法院也有可能為原告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簽署保管合同需要遵守的規定

民法典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定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 【保管費】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成立時間】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條 【保管人出具保管憑證義務】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妥善保管義務】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條【寄存人告知義務】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四條 【保管人親自保管保管物義務】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五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義務】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條【保管人返還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義務】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條【保管人賠償責任】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八條【寄存人聲明義務】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第八百九十九條 【領取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九百條 【返還保管物及其孳息】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第九百零一條 【消費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第九百零二條 【保管費支付期限】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第九百零三條 【保管人留置權】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若在簽署保管合同的時候,雙方就保管費等的相關事宜協商一致,但是後期在合同的履行之中發生了分歧,那麼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