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首次醫療鑑定不服怎麼辦?
一、對於首次醫療鑑定不服怎麼辦?
申請再次鑑定,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結論,依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給予再次鑑定的書面申請。
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須是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內容可包括對事實的認定、法律法規的適用和鑑定的程序等事項;
3、必須是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須是向送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交再次鑑定的申請書時,同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二、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依法承擔下列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項目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的確定,患方可以通過衞生行政部門調解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各項賠償項目確定後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後不得再反悔。
2、行政責任:對於醫療機構,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員,衞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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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醫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二)受聘於醫療衞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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