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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首次醫療事故鑑定不服該如何申請再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對於首次醫療事故鑑定不服該如何申請再鑑定

對於首次醫療事故鑑定不服該如何申請再鑑定?

再次鑑定的申請,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結論,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給予再次鑑定的書面申請。

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須是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內容可包括對事實的認定、法律法規的適用和鑑定的程序等事項;

3、必須是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須是向送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交再次鑑定的申請書時,必須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同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標籤:不服 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