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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二次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服如何處理?

一、對第二次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服如何處理?

對第二次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服如何處理?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雖然醫療事故傷殘等級只有四級,但是卻也對應着人身傷殘損害中的十級。在造成了不同損害的情況下,自然作出的賠償也是不同的。

醫療事故等級共分為四級。其中,根據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將醫療事故等級劃分為一級甲等到三級戊等,並且明確了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它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衞生行政部門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判定以及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的主要依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二、醫療事故鑑定要注意什麼?

1、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 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

2) 專家鑑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其迴避:

① 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② 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③ 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3)一方當事人可以有幾人參加鑑定。

不超過3人,律師可以作為代理人蔘加鑑定。

4)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

2、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鑑定申請有時效期,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予以受理後,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而醫學會應當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所需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在收到上述材料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我國的醫療事故的數量近年來是十分常見的,需要注意的是,做了兩次醫療事故鑑定之後還是不服的,此時是允許提起行政訴訟的,也是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狀告醫學會和鑑定人的。而解決辦法就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再次鑑定。

標籤:醫療事故 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