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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認定的過程

醫療過錯認定的過程為:
1、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確定啟動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程序,並且由當事人協商或者人民法院指定鑑定機構,確定後由人民法院統一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2、司法鑑定機構收到人民法院委託後,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
3、司法鑑定機構確定受理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後,會以書面形式通知鑑定申請人關於鑑定費繳納事項,一般而言,鑑定費由申請人先預交。
4、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5、在鑑定過程中,司法鑑定人應對全部檢材進行審查,必要時召集雙方當事人舉行聽證。
6、鑑定期限,司法鑑定機構一般在確定啟動鑑定後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7、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委託鑑定書,應當有明確的鑑定事項和鑑定要求。鑑定人應當按照委託鑑定的事項和要求進行鑑定。
下列專門性問題可以作為申請醫療損害鑑定的事項:
(一)實施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二)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説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的義務;
(四)醫療產品是否有缺陷、該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損傷殘疾程度;
(六)患者的護理期、休息期、營養期;
(七)其他專門性問題。
鑑定要求包括鑑定人的資質、鑑定人的組成、鑑定程序、鑑定意見、鑑定期限等。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
鑑定期限是指決定受理委託鑑定之日起,到發出鑑定文書之日止的時間。
一般的司法鑑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的司法鑑定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醫療過錯認定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