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不等同於醫療糾紛嗎?
一、醫療事故不等同於醫療糾紛嗎?
醫療事故當然不等同於醫療糾紛。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而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對治療方案與治療結果有不同的認知而導致的糾紛等。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後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鑑定和因果關係等級評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二、構成醫療事故需要具備四個條件
1、構成醫療事故的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其中醫療機構指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醫務人員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包括醫生、護理人員及其他技術人員;
2、主體行為的違法性,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等;
3、主觀上存在過失,且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後果,主觀上的過失是指醫務人員應當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其診療行為可能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結果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4、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和患者人身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僅有過失的醫療行為,而沒有相應的損害後果,或者僅有損害後果,醫療行為沒有過失,都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
三、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具體分級標準參考衞生部發布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相關規定。
所以,人名羣眾要清楚明白,患者發生了不好的事情一定就是醫療事故,有一些情況是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院並非要承擔所有的責任。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還有,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的等級,都是有專門的機構專門的人員來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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