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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88條具體是如何規定和要求的?

《民法總則》已經全面失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總則188條具體是如何規定和要求的?

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向法院請求給予保護,但在具體實際中,由於某些原因,受害人遲遲沒有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致使可能錯過了案件偵查和審理的最佳時機,因此,為了促使受害人儘快向法院主張其權利,法律對不同的民事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適用範圍:只有請求權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除請求權之外,其他權利不受時效限制,但是並非所有的請求權都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1)不宜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債權請求權;

(2)物權請求權原則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3)請求撫養費、贍養費和扶養費。

另外,關於請求權的認定,即使名義上是請求權,但本質上未必是請求權,比如離婚請求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這些請求權被認定為形成權。

2、時效期間:根據相關規定,對於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最長不超過二十年,但也有海商法相關請求權訴訟時效為一年、保險法相關請求權訴訟時效為五年的例外規定,同時,對於起始時間計算中“應當知道”的規定,是為了避免出現權利人計算時間差異過大的情況。

綜上所述,法院有權主動審查訴訟時效是否已經超期,依職權駁回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自然亦可有權基於公平的考慮,依職權延續某些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但是畢竟訴訟時效屆滿僅賦予債務人以抗辯權,當事人未主張,法官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

標籤:民法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