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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老師有責任嗎?

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層出不窮,在某些國家,此類的校園暴力事件的施暴者會上法庭受到法律的審判,在中國,此類事件的最終結果卻總是學校讓家長對自己的孩子嚴加管教。公眾卻每每有此疑問,校園暴力老師有責任嗎?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一下這個問題。

校園暴力老師有責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校園傷害事故有如下特點:

1、校園的範圍主要包括幼兒園、學校未成年學生等教育機構。

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的中、小學校或幼兒園,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均負有教育、 保護義務,是發生校園事故的主要場所。高校在校學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2、校園事故是發生在“在校期間”的有關事故。

在校組織的與教學有關的其他活動期間,如在校上課、出操、開運動會,或者在校春遊、參觀等,但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放假期間等情形,則不應認定為在校期間。

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識損害的侵權事件。

如果事故僅造成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損害,而並未造成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亡後果,則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4、校園事故中的加害行為人包括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學生、校外人員等。

當然,在有些情況下,並沒有具體的加害人,而是由於自然因素、設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體質等原因,也有可能引發校園傷害事故。

綜上所述,校園暴力老師有責任嗎,答案是肯定的,家長,學校,社會都不應互相埋怨,推諉責任,三方要共同努力,每個孩子都是未來建設祖國的希望,不應因為其一時的侮辱歧途而放棄對其的管束,社會要樹立良好的道德標準,學校要為學生創造良好的風氣,家長要對孩子有一個科學的教育方法,一味的打罵或是溺愛都是無濟於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