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條件有哪些?
受宣告的人離開住所或居所後沒有任何音訊,處於生死不明的狀態。
二、失蹤達到法定期間
失蹤人下落不明的狀態持續存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能證明失蹤人不可能生還的,不受兩年的期限限制。
三、 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四、 法院的受理與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後,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以上是小編關於宣告死亡的條件有哪些的解答,需要注意的是宣告死亡前不一定要先申請宣告失蹤,只要自然人在杳無音訊4年以上且滿足上述的條件,利害關係人就可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而上述所説的利害關係人指的是與被死亡宣告的人有直接利益關係的當事人。若還有疑問請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他們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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