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行政不作為的答覆由誰作出?
一、複議行政不作為的答覆由誰作出?
由行政不作為的上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對於行政不作為的救濟方式有向其上級行政機關,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不作為的司法解釋
違法的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為的義務,並且能夠履行而未履行的狀態。此定義主要有以下:
首先,行政不作為違法必須以行政主體具有法定義務為前提。這種法定義務是法律上的行政作為義務,不是其他義務。行政作為的義務來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根據中國的行政組織法,各行政機關都有法定職責,同時,也有要求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時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在實體上的行政義務,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應盡到保護的職責;在程序上的義務,由於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義務主要散見於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中,如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表明身份的義務,告知的義務,聽取申辯和陳述的義務等。
其次,行政不作為違法以行政主體沒有履行法定作為義務為必要條件。行政主體的不履行法定義務表現為,行政主體沒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遲延辦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臨人身權、財產權遭受侵害時,具有相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予以拒絕或不予答覆。再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方提出的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申請明確表示不履行或雖然未明確表示不履行但超過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這裏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體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未履行、延遲履行。
對於行政不作為的情況,當事人是可以合法的提出申訴的,但應當嚴格按照行政機關的申訴流程來進行處理,另外在上級行為機關對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作出答覆後,如果當事人認為不服的,還可以向司法機關直接起訴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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