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收購評估方法有什麼?
一、股權收購評估方法有什麼?
一般有以下四種方式,如下:
(一)收益現值法
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並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二)重置成本法
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三)現行市價法
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四)清算價格法
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二、公司股權收購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出資不實瑕疵中的法律風險。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法律規定出資不實的股東應補繳出資,多發生於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出資中。因此,對出讓人出資種類的考查,也顯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貨幣出資,容易發生出資不實的情況。
2、出資不到位(違約)瑕疵股權轉讓中的法律風險。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該股東除補足出資外,應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對出讓人繳納出資實際情況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3、虛假出資瑕疵中的法律風險。即股東根本未出資,採用欺騙手段獲得登記機關的信任。在發生虛假出資的情況下,該股東不僅應補足出資,而且還要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綜上可以看出,受讓人不明知出讓人存在出資瑕疵,則受讓股東對該出資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否則,在明知瑕疵的情況下人受讓該股權,在實踐中,一般承擔出資補充賠償責任。
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場價法,清算價格法是股權收購評估的主要方法。在進行公司股權收購時,要注意出資不實的法律風險,需要事先對出資人的出資種類及資質進行考核。還應該注意出資不到位或違約進行股權轉讓的風險。股東存在不按時出資,不足額出資的情況,除補足出資外,應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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