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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行政不作為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不作為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不作為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一般都是半個月,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六十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如徵地拆遷類案件中當事人面臨違法暴力強拆時撥打110報警),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行政不作為的含義

首先,行政不作為違法必須以行政主體具有法定義務為前提。這種法定義務是法律上的行政作為義務,不是其他義務。行政作為的義務來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根據中國的行政組織法,各行政機關都有法定職責,同時,也有要求行政機關的履行法定職責時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在實體上的行政義務,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應盡到保護的職責;在程序上的義務,由於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義務主要散見於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中,如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表明身份的義務,告知的義務,聽取申辯和陳述的義務等。

其次,行政不作為違法以行政主體沒有履行法定作為義務為必要條件。行政主體的不履行法定義務表現為,行政主體沒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遲延辦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臨人身權、財產權遭受侵害時,具有相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予以拒絕或不予答覆。

任何人在任職之後都是需要履行自己的職責的,對於行政單位的職員並沒有履行需要執行文件的內容等的情形,可能會被其他的職員,或者是被普通的公民起訴其存在行政不作為的行為,此時一經被核實,那麼該職員就是一定會被判處刑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