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複議決定由誰作出?
一、 環境行政處罰複議決定由誰作出?
環境行政處罰複議決定由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作出。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是行政終局決定,行政相對人對此不服的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二、行政複議的程序
(一)申請
行政複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複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序條件:
(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複議。
(二)受理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複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環境行政複議的有權機關和相關程序的規定。在相關事項的辦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環境違法行為來進行適用,另一方面公民或者法人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是有權申請複議,或者起訴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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