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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作出答覆期限有多久?

行政複議作出答覆期限有多久

行政複議作出答覆期限有多久?

提交行政複議後,法定的答覆時間是60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複議的時間規定如下:

1、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3、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4、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複議在自己權益的維護上有着積極的意義,但是具體的流程會因為案件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自己要合理的進行規範,這樣自己的利益才會充分得到保護,但是有關人員的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會存在細節上的錯誤,所以要多加註意有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