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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彈藥罪既遂如何處罰

搶奪彈藥罪既遂如何處罰

一、搶奪彈藥罪既遂如何處罰

行為人構成搶奪彈藥罪既遂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彈藥而故意竊取、奪取。

搶奪彈藥罪指的是公然奪取國家機關、軍警人員和民兵彈藥的行為,本罪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彈藥,是指上述槍支所用的彈藥。關於爆炸物的範圍,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包括軍用爆體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種手榴彈、地雷、炸彈、爆破筒等,後者主要指炸藥和雷管等。

二、非法運輸彈藥罪怎麼處罰

非法運輸彈藥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運輸彈藥罪是指以陸運、空運、水運、包裹寄運等各種形式,在國內非法運輸彈藥的行為。

行為人或者單位違反規定,將爆藥從一地運往另一地的,只要實施該行為,即構成犯罪。非法運輸彈藥的數量達到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或者數量達到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加重處罰。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三、搶奪彈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和公務用槍;彈藥是指供上述槍支所用的各種彈藥;爆炸物是指軍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種爆炸品如雷管、炸藥、雷汞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為。

暴力,是指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實行身體強制,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強暴行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須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當場採取的打擊或強制。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加以搶奪的,不構成本罪。例如,出於搶劫財物的目的,而搶劫的卻是槍支、彈藥、爆炸物,仍構成搶劫罪。

符合搶奪彈藥罪的構成條件,需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有兩種量刑標準,要根據實際的涉案情節來決定。搶奪彈藥罪屬於故意犯罪行為,需要行為人知道是槍支彈藥還進行搶劫,這項罪名和搶劫罪存在差異,這兩種罪名的法律概念不同,處罰意見不同,侵犯的客體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