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規章行政處罰範圍有哪些?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除企業營業執照外的其他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不能夠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我國法律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受侵犯。只有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權利才受到限制。地方性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出限制性或者懲罰性規定。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對公民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需要説明的是,這裏所説的公民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主要是指公民和組織的活動不具有經濟目的的那些行為,也就是説,公民、組織的活動不是為了營利,比如隨地吐痰、亂扔煙頭、開車闖紅燈、門前三包失職等,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2條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綜上所述,地方行政處罰權對於地方規章制度的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作了較大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處罰。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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