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複核申請的回覆提起行政複議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複議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的種類主要有: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所屬的人民政府。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通過對複議案件進行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決定:
(1)維持決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履行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行政複議機關必須是法律、法規賦予其行政複議職責,並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行政複議職權的行政機關。
針對於提起行政複議手是有行政主體具體行為侵犯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夠進行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如果提起的行政複議不符合提起的相關規定,那麼當地政府將會不進行接受行政複議的申請。那麼當事人就必須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相關處罰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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