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有異議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一、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有異議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15天內向法院起訴,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行政救濟的具體途徑有哪些?
行政救濟的途徑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1、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2、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律、法規規定複議前置的除外。
3、行政賠償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所以行政複議的救濟方式是有很多種的,如果當事人他對行政複議的最終決定是不服從的,那麼就可以直接在規定的期限,也就是15天之內向有資格進行審查的法院發起行政訴訟。並且我國行政救濟的途徑除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之外,還有一個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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