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之請求的情形有哪些
一、駁回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之請求的情形有哪些
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
(1)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
(2)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
前一種情形通常理解為實體駁回,後一種情形為程序駁回。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是在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作出的決定, 是終結行政複議程序的處理方式
二、申請行政複議期間會停止執行嗎
複議期間一般情況下是不停止強制執行的,也就是説會繼續執行,但特殊情況下不能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在以下幾種情形下,申請行政複議期間可以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申請人或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執行某具體行政行為的。
3.法律規定可以停止執行的。 “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請和訴訟期間,原裁決(定)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根據這一規定,只要被裁決的人提供了擔保,公安部門就不能在終局裁決或者判決前對被裁決人實行拘留。
一般來説當被行政處罰的時候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在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間是不會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的,而是會繼續執行,並且如果符合相關的情形下,行政複議的申請還會被駁回的。比如説不符合行政複議受理條件的話,就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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