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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情形有哪些

一、駁回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情形有哪些

駁回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情形有哪些

①內部行政行為,

②對民事爭議的處理,這裏僅指調解與仲裁兩種爭議解決方式,對於裁決,可以訴訟也可以複議,例外是專利行政裁決不得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③行政指導等其他非具體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一般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是如何計算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相關規定。對“知道”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當場作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補充告知等情況下如何才算“知道”,規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從以上二條規定可以明確如下:

一是複議申請期限60日內為一般規則,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一定要有法律特別規定,即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對“知道”進行了細化,也就是對申請期限計算的起始點進行了細化和明確,如明確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一般來説,當行為人被行政處罰的時候,如果對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如果不滿足行政複議的條件,或者是屬於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的時候,那麼是會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