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行政複議申請書的內容有哪些?
行政複議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複議申請書的首部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複議書中應寫明申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和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3、寫明申請複議的目的、要求。即明確提出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具體行政行為。
4、事實與理由。這是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核心部分,這部分應寫明三方面的內容:
(1)事實。應客觀地陳述引起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案件事實,指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2)證據。為證明所陳述的事實,應列舉出有關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以及其他證據材料,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
(3)理由。應在概括事實的基礎上,授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過推理,論證複議請求的合法性。
5、複議申請書的尾部應寫明致送的複議機關名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申請日期。
6、附項中應寫明提交的申請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份數。
二、行政複議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的具體程序
(一)複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複議受理
1、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行政複議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向行政機構提出複議請求的時候,是一定需要提交複議申請書的,需要注意的是,該申請書必須要在收到行政機構下發行政處罰通知後的六十日之內就提交。一般來説,是由作出處罰的上一級政府來受理複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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