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類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有哪些
一、4類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有哪些?
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包括以下八種: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
(三)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四)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
(五)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六)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七)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八)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二、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綜上所述,雖然申請行政複議的前提條件是對行政機關的某些行政行為不服,可是,司法實踐中也不是所有行政行為都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比如在商標權侵權糾紛中,可以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民事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如果對調解結果不服,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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