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申請環境行政複議法律依據的內容有哪些?
一、公民可以申請環境行政複議法律依據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6條和相關環境法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申請環境行政複議:
1.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強制減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環境行政措施不服的;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而被拒絕或不予答覆的;
4.申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被拒絕或不予答覆的;
5.認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6.認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7.認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要求其完成一定的環境保護行為(如責令其重新安裝或使用防污設施、責令其限期治理等);
8.認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要求其支付消除污染費用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複議的其他具體環境行政行為。
二、環境行政複議機關需要在什麼時間內做出審查?
根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規定:
第十五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且提交材料齊全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二)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製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三)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當面向環境行政複議機構口頭提出行政複議的,可以口頭告知,並製作筆錄當場交由申請人確認。
錯列被申請人的,環境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綜合面所説的,申請行政複議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與合法的依據才能依法申請,同時在申請時也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行政複議機關才會受理自己的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在收到申請後就一定要在五個工作日之內做出審查,並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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